貴港一年輕小伙因不滿被朋友追債,沖動之下竟趁朋友熟睡之機將朋友的手機盜走并進行變賣,最終遭到法律的懲處。日前,廣西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黃學林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黃學林中專尚未畢業(yè)便輟學到社會上打工,平時經常與游某、梁某一起玩耍,其之前向游某借了幾百塊錢。2016年10月1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黃學林和朋友游某、梁某一起在梁某位于貴港市港北區(qū)石羊塘西路某出租屋里休息。黃學林因游某追其還錢的事情而生氣,趁游某和梁某睡著時,將游某的一臺vivo牌X6A手機(價值人民幣2200元)和梁某的一臺蘋果牌iPhone6 Plus手機(價值人民幣3600元)盜走。后將上述二臺手機以人民幣1700元的價錢銷贓給貴港市港北區(qū)建設路港福時代廣場路邊一擺攤收購手機的女子,所得贓款已花完。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學林的親屬自愿賠償被害人游某、梁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400元,黃學林得到了兩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學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黃學林實施犯罪時尚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黃學林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黃學林能主動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鑒于黃學林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黃學林宣告緩刑。根據(jù)被告人黃學林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