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這樣的襲警案例,不只是在安徽,在全國各省都有很多。有民警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一線干,就沒有沒受過委屈、沒挨過罵、挨過打的。(4月9日法制日報)
2015年,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將襲警行為列入刑法適用范圍。其中,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人民警察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職權,是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警察在執(zhí)行職務時,如果連自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卻要求他們對社會和諧穩(wěn)定負責,于情于理很難說得過去。把襲警行為列入刑法適用范圍,就是要讓這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在構建和平方面發(fā)揮出重要作用。
如今,襲警入刑已有一年多的時間。而從實際情況看,其效果似乎并不盡如人意。畢竟,對警察的謾罵、侮辱和毆打等暴力襲警行為,一直以來就沒淡出過公眾的視野。今年2月,安徽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就通報了6起暴力襲警典型案件。如果放眼全國,相信此類案件還有很多。
打人犯法,這是人所共知法律常識。既然如此,為何還有人敢對警察頻頻動粗呢?不得不說,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妨害公務罪第五款的規(guī)定過于簡約籠統(tǒng),使得罪與非罪很難把握。襲警入刑門檻模糊,讓抗法、襲警事件得不到相應制裁,在客觀上助長了一些人無法無天的賊膽。
阻礙、妨害公安民警執(zhí)法,不僅是對警察執(zhí)法權威的嚴重挑釁,更是對國家尊嚴和法律尊嚴的公然蔑視。遏制襲警頻發(fā)現(xiàn)象,對妨礙公務要達到何種程度、造成怎樣后果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必須盡快進行明確。讓法律條文和執(zhí)法實踐無縫對接,以此倒逼暴力襲警是犯罪深入人心。
當然,我們在支持法律保護警察的正當權益時,同樣希望警察能主動規(guī)范自己的執(zhí)法行為。試想,如果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堅持先禮后兵原則,相信大多數(shù)人都愿意配合警察的管理。否則,一個濫用權力的警察,又如何引導公眾去敬畏法律。一旦引發(fā)對抗和沖突,恐怕雙方都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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