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jīng)歷6小時的煎熬后,23歲的于歡拿起水果刀,刺向糾纏許久的催債者。(中國青年報,3月27日)
近日,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持續(xù)占據(jù)各大網(wǎng)站的顯眼位置。當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jié)果出臺以后,輿論更是一片嘩然,眾網(wǎng)友紛紛表示難以接受。一時間,關(guān)于聊城中院量刑是否過重的問題立即成為了輿論熱議的焦點。
一個普通的案件,因為有了“黑社會”“高利貸”以及“侮辱女性”等敏感性質(zhì)而成為了一個關(guān)注度極高的案子。當絕大多數(shù)人對于法院判決結(jié)果都不能接受時,并不是我們對法律失去信心、對法律不尊重,相反,正是因為我們對法治還有信心,還有希望才愿意表達不滿與質(zhì)疑,就像網(wǎng)友們說的那樣,對真相的關(guān)切,是因為對法治的希望還沒有破滅。
筆者認為,即使我們拋開應有的“人倫”“情理”來講,聊城中院的一審判決也不能讓社會滿意。首先,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在判決書的第4、5、14、15、16、17、18、19、22頁以及追債人張博、杜建剛等人的證詞都證實,于歡母子確實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并且母子二人都受到了人格侮辱,同時鑒于杜志浩確實存在脫褲子、辱罵、限制蘇銀霞母子二人情節(jié),種種非人的待遇是導致于歡殺人的重要間接原因,要說于歡“故意傷害”確實說不過去,“過失殺人”似乎更為準確;其次,“過失殺人”適用空間相對較為彈性。其中最適合本案的原則在于“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由于母親和自己都受到了言行上的侮辱,并且追債人當著自己的面對自己的生母采取了如此惡劣、卑鄙的侮辱手段,再加之后來雙方的“沖突”,誰又能夠保持清醒、保持理智呢?誰又能夠不疏忽大意呢?最后,也是眾多網(wǎng)友紛紛秉持的觀念,法律應該保護弱者,維護社會公平公正,追債的11人均有一個共同的性質(zhì)——“黑社會”“高利貸”,相對于蘇銀霞母子來講,這樣的性質(zhì)無疑是處于“強勢地位”,無疑也是法律所不允許、所不保護的,也應該是法律所打擊、懲治的對象。如此判決結(jié)果,豈不是助長了他們繼續(xù)違法的囂張氣焰嗎?
誠然,縱使死者的杜志浩生前有千般不對,于歡也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quán)利。于歡作為一個成年人,必須為自己所犯下的錯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作為一個兒子,我們能因為他保護自己的母親而責怪他嗎?畢竟,我們都有一個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