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來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到巢湖市某商場的一家店鋪內,將被害人孫某某放在店內椅子上的錢包盜走,因孫某某發(fā)現錢包被盜,追至該商場一樓,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該錢包內有現金1080元及身份證、銀行卡等物。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到來安縣新安鎮(zhèn)鼓樓口一家服裝店內,趁被害人趙某某未注意,將被害人趙某某放在店內沙發(fā)上的錢包盜走,錢包內有現金1633.6元、千足金項鏈一條及銀行卡數張。經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千足金項鏈價值1649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在地圖中查看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犯詐騙罪于2010年9月6日被蚌埠市西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4362.6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盜竊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遂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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