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爭奪120106元撫恤金,繼子女與繼母對簿公堂。近日,在永善法院大興法庭法官悉心調解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協議,并及時督促兌現了120106元案款。
【案情】周某系某單位退休職工,其與前妻郭某生育了周某甲、周某乙、陳某,郭某去世后,其與劉某再婚,生育了一女周某丙。2015年9月,周某因病去世,去世后,所在單位給其遺屬撫恤金120106元。對于這筆撫恤金的分配,雙方當事人產生了分歧。后劉某的繼子女周某甲等三人將劉某及周某丙告上法庭。鑒于撫恤金分配糾紛產生的主體系家庭內各成員之間,大興法庭法官希望能盡量以調解方式結案,竭力彌補當事人之間的親情裂縫。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協議:周某死亡后單位給付的撫恤金120106元,由周某甲、周某乙、陳某各分得24000元,劉某分得30000元,周某丙分得18106元。達成協議后,在法庭的督促下,該筆撫恤金及時予以兌現。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撫恤金系死者死亡后,死者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發(fā)給死者家屬的帶有精神撫慰和經濟救濟性質的補助,不屬于遺產的范圍。其分配方式不同于遺產的分配方式。關于撫恤金的分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分配原則,但按照撫恤金的性質,應以主要照顧、優(yōu)撫、救濟死者生前需要扶養(yǎng)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兼顧其他親屬為原則進行分割。本案中,劉某年邁,其分得撫恤金中的30000元,體現了撫恤金分配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