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經營權證的空格欄擅自填寫地塊名及四至界限,持該證起訴要求他人返還該地塊,最終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家住永善縣碼口鎮(zhèn)的郭某,稱農村土地承包到戶時,其取得張家坪子(地塊名稱)的土地經營權。其女兒出嫁后,由于缺乏勞動力,便將該地塊無償給寧某耕種?,F該地使用價值上升,其向永善法院起訴要求寧某返還該地。
審查證據時,法官發(fā)現土地經營權證上該地塊及四至界限書寫的字跡與郭某的字跡很相似。經詢問,郭某承認該地塊名稱及四至界限確為其在經營權證的空格欄處擅自填寫。
法院認為,郭某要求寧某返還地塊,而在其提交的土地經營權證中,地塊名稱及四至界限系其擅自填寫,不能認定郭某對該地享有經營權,郭某對該地塊是否享有經營權及該地塊的四至界限,應由相關部門予以確認,郭某起訴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于是對郭某的起訴不予受理。
法官寄語:對農村土地提起侵權訴訟,首先得證明對爭議的地塊享有經營權。即起訴侵權的前提是要證明對爭議地塊享有用益物權,即得有關部門已經確權的,且四至界限明確的權利憑證,否則便不屬于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