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羅某某飲酒后乘坐一輛輕型普通貨車載客5人(含駕駛員),從永善縣黃華鎮(zhèn)金寨村枇杷樹社向金寨村環(huán)山子社方向行駛。20時30分許,當車行駛至枇杷樹社024號蓄水池時,該車從道路南側駛離路面,墜入第024號蓄水池旁左側一個水深約2米的蓄水池內(nèi)。
經(jīng)庭審查明,案發(fā)前駕駛人員并非羅某某。羅某某是乘車人員,而且喝了酒,因當天下大雨,路遇陡坡,路上有黃泥車輪易打滑。駕駛員嘗試幾次都沒有爬上去,羅某某便主動說讓他來試試,貨車爬上去后就是個急轉彎處,那里正好有個蓄水池,因未能及時轉向。車就沖進了蓄水池,造成乘車人員洪某某、李某某(4歲)母女倆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肇事車輛在發(fā)生事故時轉向、制動系統(tǒng)功能有效。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羅某某系酒后駕駛,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羅某某在事故現(xiàn)場積極施救被害人,等待交通民警處理,事后接到辦案民警的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飲酒后駕駛輕型普通貨車在未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當場死亡,且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屬特別惡劣情節(jié),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fā)后,被告人羅某某在事故現(xiàn)場積極施救被害人,等待交通民警處理,事后接到辦案民警的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首成立,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依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人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生命誠可貴,酒后駕駛是對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都不負責任的行為,生命沒有第二次,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自覺維護安全有序的交通環(huán)境,既是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任,也是對家人朋友關心的回應,亦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我們拒絕“司機一杯酒,親人兩行淚”的日子,我們追求“司機把酒戒,釀出數(shù)珍珠”的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