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時未達法定婚齡,急于結婚,楊小某便冒用姐姐楊某的身份信息與男友辦理了結婚登記?,F(xiàn)楊某起訴要求撤銷該婚姻,在法官的解釋下,楊某決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處理。
“法官,這本結婚證上登記的是我,其實結婚的是我妹妹,證上登記的我丈夫,其實是我妹夫。簡潔地說,就是我妹妹冒用我的身份信息登記結婚。我起訴我妹夫,要求撤銷該婚姻關系。”楊某說。
“我和我男友從山東坐飛機來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民政部門的同志說我已和妹夫辦理了結婚登記,弄得我莫名其妙,才知我的身份信息被妹妹冒用了。”楊某光路費就用了幾千元,和男友沒辦理成結婚登記顯得很委曲。
原來,家住永善縣大興鎮(zhèn)的楊小某,因未達法定婚齡,不能與男友辦理結婚登記。全家人為此苦思冥想了幾天,后來是楊某媽媽想了一條“妙計”——楊小某用與其長相似的姐姐身份證,與男友騙取婚姻登記。
法官經(jīng)審查認為:楊某以楊小某冒用其身份信息,騙取婚姻登記為由,要求撤銷該婚姻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因協(xié)迫結婚的,受協(xié)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的規(guī)定,該種情況不屬可撤銷婚姻的條件,姐姐的訴求不應予以支持??紤]到姐姐打工路途遙遠,立案后往返于山東與云南花銷太大,建議姐姐申請婚姻登記機關處理。
法官寄語
現(xiàn)已失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然而,現(xiàn)行《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這一規(guī)定。因此,婚姻登記機關無權依職權認定婚姻無效而撤銷登記。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情形中也未涵蓋以虛假身份進行婚姻登記的情況,故本案中當事人若提起民事訴訟,不論是要求撤銷該婚姻,還是要求確認該婚姻無效,均得不到法院支持。當事人的救濟途徑為:先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撤銷,或者對其處理決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